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解决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土石方出渣需求。土石方弃渣场地应当选择就近的渣场,缩短车辆运输距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弃渣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