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