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编制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