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和测量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和测量,并根据监测、检测和测量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