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客流需求、城市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