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