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范围。确需改变的,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