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批准或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供电(含变电站、电力通道)、控制中心、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管理,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轨道交通应当与地域风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出入口以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周边建筑、公交站点等一体规划设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