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运输肉品应当持有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肉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冷藏专用车辆运输。

严禁用长途客车、公共汽车、铁路客车等非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