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外埠(含进口)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前,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