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

(一)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