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一)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三)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