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肉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应当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保持设施及用具清洁。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

生产经营清真肉品必须符合有关清真食品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