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生产、销售肉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信息化追溯,加快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职能部门间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自动关联与共享,并积极推进肉品交易环节电子化结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