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检疫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疫。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