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检疫,应按规定提供相关防疫资料。

畜禽贩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