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等设施,未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的;

(三)在城市桥梁保护范围内设置充电设施、从事工程施工作业、改变城市桥梁车道划分,未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的;

(四)未经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