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类设施废弃后,未将设施及其所有构件及时清除,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