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及时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