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发生缺损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类设施废弃后,产权单位应当将设施及其所有构件及时清除,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