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发生缺损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类设施废弃后,产权单位应当将设施及其所有构件及时清除,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