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