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严格控制挖掘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规定挖掘并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修复。

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于施工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申请补办挖掘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