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