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