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