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对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濒危、珍贵、稀有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方案,对濒危、珍贵、稀有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实施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建立或者确定保种单位,实行集中保护;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种主体,落实保种责任。
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制度,监测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数量、结构及性能变化,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特色优异遗传性状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