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