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但未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本省畜禽遗传资源,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数量和主要性状变化,出现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生产性能退化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