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二)在核心保种群内导入非本品种的畜禽或者其遗传材料进行杂交;(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