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二)在核心保种群内导入非本品种的畜禽或者其遗传材料进行杂交;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