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机制,组织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及时更新数据,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外引入畜禽遗传资源的疫病防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