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开展选种选配、提纯复壮等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特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设立保护标志。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并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