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和分布情况,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及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保种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