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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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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对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种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遗传性状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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