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种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遗传性状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