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畜禽遗传资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本省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保护利用的有关论证及咨询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