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者配套系的培育单位和个人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