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由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鉴定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