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停放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机动车;
(五)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得拆卸、遮挡号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