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九条有效配套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实施,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邢清、石津、保沧、廊涿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由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负责管理,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