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十条有效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隔离区域,不得破坏安全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