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配套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对危害配套工程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