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调度计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具体负责配套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并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