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供水统一调度工作。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工程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