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配套工程的桥梁、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导致的水质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