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配套工程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