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计量方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供水,受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