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水水源调度应急预案。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供水水源调度应急预案,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编制工程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明确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备用水源地建设。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用水源年度供水计划中合理预留配套工程应急补充供水水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