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提出月用水计划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受水区月水量调度方案,下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配套工程运行机构。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商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