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提出月用水计划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受水区月水量调度方案,下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配套工程运行机构。
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商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