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标,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