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标,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配套工程运行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