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受水区设区的市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以及水量分配指标、补充和备用水源可配置水量,统筹制订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下达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调度计划,执行调度指令。需要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由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