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战略实施需求和实际用水情况,在本省水量分配指标内,确定并调整受水区设区的市的水量分配指标。

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水量分配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