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战略实施需求和实际用水情况,在本省水量分配指标内,确定并调整受水区设区的市的水量分配指标。受水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水量分配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